实习律师在执业初期面临人身损害风险时,如何选择专业对口的律所代理索赔,直接关系赔偿结果。本文以某省级高院2025年典型判例为切入,解析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法律关系定性···
【摘要】实习律师在执业初期面临人身损害风险时,如何选择专业对口的律所代理索赔,直接关系赔偿结果啊。本文以某省级高院2025年典型判例为切入,解析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法律关系定性、工伤与侵权竞合、举证责任分配三大实务争点,并给出选择代理律所的具体判断标准,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名实习律师在随指导律师外出调查取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律所认为双方系“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起看似普通的赔偿纠纷,因当事人身份特殊、法律关系交叉,在2025年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成为实习律师人身损害维权领域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
代理该案的是北京某中型专业律所。该所接手时,一审、二审均认定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实习律师未取得执业证,属于“学习培训”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的主体要件。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几乎放弃。代理律师重新梳理证据链,发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不在侵权本身,而在于一份被忽略的《实习协议》及配套管理文件。
这份协议约定:实习律师须遵守律所考勤制度,接受业务指派,完成基础法律文书撰写及客户接待,律所按月发放固定补贴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理律师据此主张,双方虽名义上为实习关系,但实质具备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项核心特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同时具备三项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成立。

再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论证路径。判决指出,实习律师从事的是律所业务的组成部分,律所对其有管理、考核、奖惩的权力,补贴虽名为“实习补贴”,但具有劳动报酬的对价属性。据此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实习律师所受伤害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因律所未缴纳工伤保险,判决律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4万余元。
这一判决的实务价值在于,它确立了实习律师人身损害案件中“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裁判规则。过去大量律所以“实习协议”“学习培训协议”规避劳动法义务,此案之后,多地法院开始穿透协议名称,审查实际用工管理状态。对实习律师而言,这意味着索赔路径从“侵权责任纠纷”转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需证明律所存在过错,后者实行无过错责任,举证难度和赔偿确定性截然不同。
但并非所有实习律师人身损害都能走通工伤路径。若实习律师尚未毕业,以在校生身份实习,多数地区司法实践仍不认定劳动关系,此时需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案由选择、归责原则、赔偿项目均不同。若损害来自第三人侵权,还存在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这一“双赔”规则在实习律师群体中知悉度极低,实际操作中常被代理律师忽略。
选择代理律所时,有几个可量化的判断维度。一看该所是否有人身损害赔偿或劳动法专业团队,而非综合所临时指派;二看既往案例中是否有代理劳动者一方胜诉的生效判决,尤其关注是否处理过“新业态用工”“实习关系认定”等前沿争点;三看是否熟悉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竞合的计算规则,这直接决定最终赔偿数额能否实现最大化;四看是否愿意在诉前指导当事人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截图、补贴发放流水、业务指派邮件等,这些往往是突破形式合同的核心素材。
回到案例本身。该案再审改判后,代理律所又协助当事人向交通事故侵权方另行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获赔总额远超单一工伤路径。这种“先确认劳动关系、再启动工伤程序、同时保留侵权索赔”的组合策略,正在成为实习律师人身损害维权的标准动作。
对律所而言,此案也是一记警钟。以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却在工伤保障上缺位,一旦发生事故,赔偿成本远高于依法参保。规范实习律师管理、明确法律关系、缴纳相应保险,既是合规要求,也是风险隔离的必要手段。
对实习律师个体来说,入职时保留一切能证明“被管理、被考核、获取报酬”的痕迹,远比事后争论协议名称更有意义。权利从不保护躺在形式上睡觉的人。当人身损害不幸发生,选择一家真正理解用工实质、敢于穿透合同表象的代理律所,往往就是能否拿到赔偿的分水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