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切入点,剖析“黑白合同”情形下合同效力与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裁判逻辑,指出建工企业法务风控应从“事后找合同”···
建工领域素来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地带,合同链条长、履约周期久、资金密度大,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在数年之后演变为一场标的额惊人的诉讼哟。近三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到各省高院发布的建工类典型案例,一个反复出现的争议焦点值得所有公司法务警醒: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价款结算之间的复杂纠葛,尤其是“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无效合同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等老问题在新司法解释框架下的重新定性。不少企业仍停留在“合同签了就有保障”的朴素认知里,却忽视了合同效力瑕疵对结算路径的根本性改写。
曾有一家国内知名律所代理的建工再审案件颇具代表性。某大型民营建筑企业(下称“承包人”)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接一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标备案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一亿两千万元,但双方私下另签一份补充协议,将结算方式改为按实结算并下浮一定比例,实质上是典型的“黑白合同”安排。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结算依据产生根本分歧,发包人主张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承包人则坚持按补充协议据实结算,争议标的额逾三千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倾向于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败诉。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代理律师的核心突破口并非推翻“黑白合同”以备案合同为准的一般规则,而是将论证重心转向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以及发包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折价补偿问题。再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作了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指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非机械地一律套用备案合同。案件以发回重审告终,承包人获得了重新主张实际工程价款的机会。
这个案例的戏剧张力在于,它打破了建工法务圈长期流传的一个“安全公式”——只要守住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就万无一失。再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实际上回归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的“参照”并非简单等同于“按照”,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双方的真实意思、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过错程度。说白了,合同效力有瑕疵,不等于承包人丧失全部请求权基础;同样,手握备案合同的一方,也不必然稳操胜券。对于建工企业法务而言,这意味着风控的重心必须前移,从纠纷发生后的“找合同”转向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管合同”。
更值得深思的是,此类纠纷暴露出的往往是企业法务管理的系统性短板,而非单一合同文本的疏漏。在上述案例中,承包人之所以陷入被动,根源在于其内部对“中标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协议”并存的现象缺乏统一的合规审查机制——经营部门为了拿项目默许了补充协议,法务部门却未能在中标后对合同实质性变更进行有效拦截,最终导致企业在诉讼中不得不耗费大量资源去论证一个本可在签约阶段就规避的风险。这提示建工法务,风险提示不能停留在“提示合同风险”的层面,而应嵌入招投标、合同评审、履约监控的全流程,尤其要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的补充协议保持高度敏感,建立明确的内部审批红线。
从行业启示看,建工企业的法务风控应当把握三条主线。其一,正确认识合同效力的分层效应,无效合同并非“全盘皆输”,但依赖无效合同去博弈结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诉讼策略,远不如在缔约阶段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来得稳妥。其二,重视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固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记录等材料,在合同效力存疑时往往成为折价补偿的关键依据,法务应推动建立履约资料的标准化归档机制。其三,将风险提示与业务决策深度绑定,法务的价值不在于事后出具一份风险意见书,而在于事前帮助业务部门识别哪些“变通”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触碰强制性规定的红线。
法律帮助公司做好法务风险提示,本质上是一场从“救火”到“防火”的能力升级。建工领域的合同争议,表面上是价款之争,深层却是企业管理颗粒度之争。那些在签约时就对合同效力、实质性变更、履约证据链条保持清醒的企业,往往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而寄希望于事后诉讼技巧去弥补前端管理漏洞的做法,终究是把企业的命运交给了不确定性。对于建工法务而言,最好的风险提示,永远是让风险没有机会发生。
